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居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一[1998]9号 1998-03-03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有关单位反映,对承建我市安居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售房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要求给予进一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应税收入,不属于列举的减税、免税项目,须在销售不动产环节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3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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