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新旧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6]346号 2006-12-21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08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06]112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下发后,一些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来函询问,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普通标准住宅”适用标准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在2005年5月31日(含2005年5月3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且收到首期房款(不含定金)的,其“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122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在2005年5月3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或在此之前已签订购房合同但尚未收到首期房款的,其“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琼地税发[2005]77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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