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4]68号 2004-12-20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第一年,各分局要高度重视2004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充分认识到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总局和本通知要求加以部署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为配套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规范管理,2004年内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规定,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与往年清算相比,有关业务口径也有所相应调整。各分局应认真学习研究、领会总局及本市有关规定精神,加强对出口企业的辅导,确保本次清算顺利进行。 二、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应在年度清算前完成以下申报、审核工作: 1、2005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按有关“免抵退”税规定完成2004年12月份的退(免)税申报,将2004年12月31日前出口、尚未办理免抵退税且未超过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无论单证是否齐全,一并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退(免)税申报。对单证尚未齐全的出口货物申报,作为清算备案申报。 2、对生产企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但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单证不齐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本期申报中采用冲减办法进行调整处理,并应视同内销申报纳税。 对其他按规定需进行调整的明细数据,生产企业应全部在本期申报中调整处理完毕。 三、对外贸企业,仍应按规定对尚未申报退税且未超过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继续办理退税申报、审核。 四、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退(免)税申报和审核审批均使用总局版出口退(免)税管理软件进行办理。总局近期将根据本年度清算管理要求制发新版退(免)税管理软件,目前各单位仍沿用现行软件办理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审核,待总局下发新版软件后,市局将结合本市退税工作实际另行专题布置。各单位要随时关注退(免)税管理软件的升级动态,及时对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五、各分局应按市局《关于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快报上报工作的通知》(沪国税进[2004]64号)要求,在2005年1月15日前完成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快报表及相关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 六、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具体实施办法、清算工作时间安排及清算报表、报告的上报要求,市局将另行布置。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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