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6]55号 2006-11-13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并请按照执行。 一、本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和《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清单”),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申请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认书>的操作办法》(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操作办法》)负责办理。 二、凡在2006年7月1日至本《操作办法》下发前主管税务机关已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应按《操作办法》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补办“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2006年11月30日前未取得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向企业收回已退国产设备税款。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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