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4]822号 2004-10-21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已确认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行政许可项目,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认真领会行政许可项目实质,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用好这一行政许可项目。 二、凡达到建账标准的,必须按要求建立账簿。对于达到建账标准,但生产、经营规模小,且无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的纳税人,必须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 三、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账和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04号)规定,切实认真做好建账建制工作。 四、积极鼓励纳税人通过税务中介机构代理建账。 五、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式样由各州、市局统一确定,并上报省局备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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