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函[2004]82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2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4]822号      2004-10-21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已确认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行政许可项目,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认真领会行政许可项目实质,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用好这一行政许可项目。

  二、凡达到建账标准的,必须按要求建立账簿。对于达到建账标准,但生产、经营规模小,且无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的纳税人,必须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

  三、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账和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04号)规定,切实认真做好建账建制工作。

  四、积极鼓励纳税人通过税务中介机构代理建账。

  五、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式样由各州、市局统一确定,并上报省局备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