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国税发[2002]1号 2002-1-4 税屋提示——依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尽快将文件精神传达至基层税务机关,认真组织学习和实施《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 二、对于纳税评估的范围,省局暂不另行规定,各地暂按总局规定执行,即:凡使用十万元版(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百万元)、百万元版(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千万元)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 三、凡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必须在2002年1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在2001年12月底以前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有多少尚未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2002年2月底以前逐户核实,并于2002年3月20日以前逐级上报省局。对于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未按规定时限申报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再抵扣。 其他方面均应严格按照总局规定执行,省局将尽快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下发各地。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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