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烟草农业科学研究所经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634号 2004-12-30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向烟叶调拨单位筹集省烟科所经费问题的函》(闽烟财[2004]33号),申请向各烟叶调拨单位(三个烟叶产区分公司)提取福建省烟草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省烟科所)部分科研经费。经研究,同意省烟科所2004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收支差额388.4万元,按年度烟叶计划调拨量向三个烟叶产区分公司提取:三明烟草分公司185.4万元,龙岩烟草分公司120万元,南平烟草分公司83万元。各烟叶调拨单位实际提取上交数在限额内据实于2004年度税前列支。省烟科所列支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年终有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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