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工商银行山西分行 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等机构改革后有关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9]23号 1999-05-13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去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进行了机构改革,尤其是对省会城市的机构进行了重大改革,机构的设置及名称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为了加强对金融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理顺管理关系,经研究,现将有关纳税地点的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和省局晋国税流发[1998]41号通知规定,对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系统、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系统所属分支机构,仍应在取得营业收入的支行、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分别交纳营业税。 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与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的征管范围应本着"方便征收管理、有利组织收入"的原则进行具体划分。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的企业所得税监管及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太钢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西山文行的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和企业所得税监管。 除上述列举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管理以外的,均由太原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机构改革后,亦按本规定办理。 三、各地市对各银行系统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亦应按本通知第二条 的原则由地市局具体划分。 四、因征管范围调整涉及计划任务变动的,省局将另行下文调整。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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