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医保发[2020]11号 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晋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晋城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10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晋城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如下,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晋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晋城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市医保发[2020]11号      2020-03-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晋城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如下,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晋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晋城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晋医保发[2020]3号)精神,现制定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方案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我市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我市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2个月以上,减征期限为5 个月。

  二、在疫情期间,各参保企业经各县(市、区)医保行政部门审批后,可缓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县(市、区)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县(市、区)自行解决。各县(市、区)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减征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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