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2004]11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01
摘要:地税部门对代征单位、代征人员要加强政策辅导、业务培训和日常检查,及时做好票款结报手续,防止压票压款等违纪现象的发生。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4]116号            2004-10-01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产交易逐渐增多,私房出租日趋活跃。但由于部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税源监控难以到位,税收流失的现象比较普遍。为加强税收征管,现对房产交易及私房自营、私房出租税收(以下简称“房产税收”)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房产税收征管,是税收杠杆适应客观经济发展、发挥调节职能的需要;是贯彻科学的税收发展观,促进税收持续增长的需要;是地税系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服从、服务于经济大局的需要。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加强房产税收征管的认识,统一到依法治税的高度上来,统一到政令畅通的高度上来,统一到落实省局“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高度上来,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切实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加强税收宣传。房产税收涉及到千家万户,牵涉到方方面面,搞好税收征管,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房产税收政策,大造舆论,广造声势。二是针对街道、社区、市场和潜在的纳税群体,开展重点宣传,提供个性化宣传服务,做到送政策上门。三是加大对正反典型的宣传曝光,对主动纳税的大力宣传,对偷逃税的予以严查和曝光。同时推行举报有奖活动,促使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

  三、切实加强税源管理。房产交易具有一次性的特点,私房自营、私房出租涉及面广、税源零星分散,抓好税源管理,是加强征管工作的保障。各地要建立与国土、房产、城建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在第一时间内掌握房产交易的情况,加强税源的跟踪管理。要争取公安派出所、街道居委会、综治办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及时了解私房出租的信息,并建立税源台帐,运用微机实行税源的信息化管理。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省局决定,2004年10至11月在全省开展私房税收专项清理检查,重点是澄清税源底子,查补漏征漏管税收,促进税收管理的规范化建设。有关清理检查的事项和要求,按湘地税发[2004]106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要结合这次专项清理,切实加强私房税收的税源管理。

  四、进一步完善征管办法。各地要争取党政部门的重视与支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政府指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征管格局,逐步完善征管办法。

  一是推行委托代征。对二手房交易、转让,可委托房产、国土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时代征房产相关税收。对私房自营、私房出租户,可借助公安部门利用严管户籍和严控外来人员以及街道、社区熟悉情况的优势,委托街道办事处、居委会、镇政府代征房产相关税收。地税部门对代征单位、代征人员要加强政策辅导、业务培训和日常检查,及时做好票款结报手续,防止压票压款等违纪现象的发生。

  纳税人比较集中的各级各类市场,原则上应由地税部门自行征收。

  二是规范内部管理。要以计算机和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从全面、深入、扎实的税源摸底入手,建立台帐清册,纳入微机管理,与国土、房产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全面监控税源,最大限度地防止漏征漏管。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明确征管职责,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征管到位。同时,做好私房自营、私房出租户的纳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由于私房出租、转让的征税阻力很大,必须加强与国土、房产,特别是公安、法院等部门的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加大查处偷逃欠税力度,从严打击暴力抗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四是落实代征经费。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将私房自营、私房出租税收的较大部分留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妥善解决代征手续费,以充分调动直接参与协税护税单位的积极性。同时,要协助乡镇、街道制定代征工作和代征人员管理办法,确保代征工作落实到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0月01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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