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8]14号 2008-3-17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省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穿越多个市、县,收费站点多面广,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各地不一致,尤其是纳税地点问题不明确,征纳双方出现矛盾。为规范经营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款征收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按月根据各收费站里程分配收入,分别向高速公路途经市、州省级税收征分局申报纳税(途经长沙市的向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同时邮寄各收费站月收入分配表。各市、州省级税收征收分局集中征收后(长沙市范围内的由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集中征收),根据纳税申报明细表将所征税款划入各收费站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所属县、市金库。 二、税收管理对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的日常检查,由经营性公司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年终由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牵头,各相关市、州局参加联合结算。 三、税务稽查对经营性高速公路公司的税务稽查由省地税稽查局归口管理,核算地稽查局负责实施。 本通知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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