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1997]57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12
摘要:被兼并企业凡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条及《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即: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等事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7]572号         1997-12-1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会[1997]168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被兼并企业凡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条及《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即: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等事项。

  二、[条款废止]对集体企业在兼并中尚未处理的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和亏损挂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

  附件: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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