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6]13号 2006-01-14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转发给你们。对本地区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管理集约化并依法纳税、可纳入全国现代物流试点的企业,各级地税机关可逐级推荐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各级地税机关推荐现代物流试点企业时,应将推荐企业名单及相应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主管地税机关意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2005年度财务报表、2005年度经营收入及缴纳税款情况等资料一并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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