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检[2007]第43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22
摘要:根据新《办法》要求,《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的格式,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在上述文书的格式未正式下发之前,各单位统一按照原《举报奖励办法》的要求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2007]第437号         2007-11-2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1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学习新《办法》,要做到深刻理解、全面领会、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

  二、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要严格按照新《办法》的奖励范围、要求、程序和奖励标准认真履行。

  三、根据新《办法》要求,《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的格式,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在上述文书的格式未正式下发之前,各单位统一按照原《举报奖励办法》的要求执行。

  四、凡涉税署名举报案件在2007年3月1日以前结案的(税款全部入库的案件),按原《举报奖励办法》的要求执行。在此之后结案的案件,一律按照新《办法》的要求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11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检[1999]28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1月2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