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贸易进口付汇监管软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98]汇国函字第193号 1998-06-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强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总局已下发了“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软件,现将该系统软件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7月1日开始启用“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软件。9月份(9月份报送8月份)开始报送该系统软件生成的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5日前,原格式报表不再报送。 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2.0版未启用的,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仍由外汇局录入;启用后由各付汇银行录入并通过统计申报传输网络按规定传送。 三、为保证进口付汇数据的完整性,1998年1至7月份付汇的核销单数据由各分支局补录入该监管系统。 四、配合该监管系统的实施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计算机系统的升级工作,自1998年7月1日开始,全国统一使用新格式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见附件或参见98汇国函字第45号文),旧格式印制的核销单使用期到1998年6月30日,超过此日期末使用的一律作废。 新格式核销单仍由外汇局印制,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自行印制。各分支局应在7月1日前做好新格式核销单印制、向所辖外汇指定银行发放工作。印制时,应在眉栏处套印各印单局的“监制章”。核销单编码仍为八位,核销单的序号延续使用,不得重复序号。核销单纸面为B5规格、无碳复写。 五、关于监管系统的统计报表的说明另行下文通知。 请各分支局抓紧时间做好上述工作,保证该监管系统启用和核销单置换工作的如期完成。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8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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