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函[2003]135号 2003-05-09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税务总局近以国税函[2003]388号文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政策,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5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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