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执行属地征收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7]19号 1997-01-13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和深府办[1996]46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决定自199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我市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等行业分支机构(银行各支行、保险公司各经营部、邮电部门各支局)的个人所得税一律改集中汇缴为属地征收,具体措施是: 上述企业的总机构只负责扣缴本部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其分支机构则履行扣缴本级员工个人所得税义务,所扣税款于次月7日前向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申报缴纳,同时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登记分局、宝安分局和龙岗分局税务登记科要尽快通知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等行业分支机构的财务人员带本单位证明等资料于1997年3月1日前,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同时要求各分支机构于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后的10日内持注册税务登记证到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纳税事宜。今后,检查分局要对辖区内的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等行业各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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