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政办发〔2019〕67号 2019-06-13 税屋提示——依据桂政办发[2022]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自2022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营造担当实干、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2017年实施的27项督查激励措施调整增加为32项督查激励措施,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市、县(市、区),自治区优先纳入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大数据监管等商事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推动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并在市场监管专项经费上给予倾斜支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对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设区市,自治区在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培育和设立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三、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较好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在组织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安排国家切块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对财政预算执行、提高收入质量、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市、县(市、区),自治区给予设区市1000万元、县(市、区)500万元的一次性综合财力补助奖励;对月末库款保障水平在0.3倍以下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在正常调度资金基础上,优先安排设区市2亿元、县(市、区)1亿元的提前调度资金。(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五、对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地方投资落实到位、促进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措施有力、交通债务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有力的设区市,自治区将该设区市符合规划政策或项目库中具备条件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优先申报列入国家三年滚动计划并列入自治区年度建设计划,优先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和安排自治区补助资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六、对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在全区水利建设投资综合评价排名前4的设区市,自治区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并给予1000万元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奖励,其中第1名320万元、第2名260万元、第3名220万元、第4名200万元。(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成效较好的设区市,在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总体方案》的情况下,自治区支持开展金融改革先行先试,加大扶贫再贷款、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以及相关领域再贴现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八、对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以及土地利用秩序良好的市、县(市、区),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自治区给予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奖励指标在自治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独列出,纳入计划执行动态监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 九、对林地管理规范、森林资源保护成效好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在安排全区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年度指标时给予倾斜支持,并在全区统筹调剂、国家追加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时安排一定指标给予奖励,用于支持社会公益、基础设施、生态保护、民生工程、边境国防、投资贸易和精准扶贫等项目建设。(自治区林业局负责) 十、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设区市,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结果,自治区在分配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 十一、对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积极发展农村电商和产销对接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自治区按照商务部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申报要求和范围,优先向商务部推荐,争取国家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十二、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设区市,自治区鼓励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优先推荐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治区科技厅负责) 十三、对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设区市,自治区在广西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三年滚动规划项目库中优先安排其项目,推荐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对绩效目标清晰、机制创新、成果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优先组织实施。(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十四、对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设区市,自治区优先推荐其“双创”基地申报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同时,对其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创新平台、重大科技进步等重大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申报条件的,自治区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五、对促进工业稳增长成效明显,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设区市,自治区优先支持申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北部湾办负责) 十六、对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环境整治、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转型成效突出的资源枯竭城市,自治区在安排中央、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并优先支持在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十七、对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经费补助、质量服务“一站式”平台建设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其行政区域内申报中国质量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给予重点培育和帮扶,在地方标准制修订、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中小微企业及“双创”企业标准化技术服务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优先选择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改革的试点地区,优先推荐创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组织质量技术专家重点指导和帮扶质量提升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八、对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改革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自治区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在全国、全区处于领先水平的职业院校,在政策、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十九、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各类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本地区筹集就业补助资金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二十、对在扶贫开发工作成效年度考核中认定为综合评价好的县(市、区),自治区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负责) 二十一、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自治区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支持力度,并对符合以工代赈投向的县(市、区)在以工代赈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二、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在考核中评价为优秀的市、县(市、区),自治区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奖励或在安排相关项目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二十三、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在绩效考评中评价为优秀的市、县(市、区),自治区给予一定的农村危房改造核查工作经费奖励,并考虑地区发展差异,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倾斜支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负责) 二十四、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在安排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时,给予奖励或倾斜支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负责) 二十五、对养老服务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较好的设区市,自治区在申报城企联动普惠养老、社会服务兜底中央专项资金以及安排自治区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二十六、对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大气、流域(近海)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快、成效明显的设区市,自治区在年度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给予相应奖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负责) 二十七、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在全区综合评价排名前4的设区市,自治区在安排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并在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中切块安排1000万元给予奖励,其中第1名320万元、第2名260万元、第3名220万元、第4名200万元。(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负责) 二十八、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风貌提升、“美丽广西”乡村建设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自治区在分配年度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同时,对推动农村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农村精神文明、优秀农耕文化建设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县(市、区),自治区在安排中央、自治区财政资金或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十九、对积极推动殡葬改革,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在分配殡葬项目建设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三十、对推进数字广西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成效明显,引进具有核心技术且在广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数字经济龙头企业,数字经济占比高以及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应用效果明显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在政策、项目、奖补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 三十一、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在全区排名前6的设区市,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奖励第1名650万元、第2名550万元、第3名450万元、第4名350万元、第5名250万元、第6名150万元,补充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如无《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暂停、限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情形的,自治区同时给予一次性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其中第1名1000亩、第2名800亩、第3名600亩、第4名500亩、第5名300亩、第6名100亩,补充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负责) 三十二、对受到国务院和自治区通报表扬的市、县(市、区),自治区在年度绩效考评中按有关考评办法给予绩效加分。(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自治区党委编办〔绩效办〕负责) 当前,我区已经和全国一道迈进新时代、踏上新征程,但仍是后发展欠发达地区这个最大的区情没有变,仍是全国脱贫攻坚主战场这个最大实际没有变,仍处于转型升级、爬坡过坎阶段这个最大特征没有变,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仍是我区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是推动全区各级各部门在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上下功夫求实效的重要举措,对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督查激励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按照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督查考核工作,创新考评方式方法,简化操作,优化流程,公平公正、客观全面评价各地工作成效,避免增加基层负担。同时,要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认真挖掘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培养和树立典型,充分发挥督查激励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面上工作。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适时对督查激励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制定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根据2018年度工作成效,结合国务院大督查和自治区组织的专项督查情况,研究提出2018年度拟予督查激励的地方名单,连同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从2020年起,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研究提出上一年度拟予督查激励的地方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会同自治区有关单位统筹组织开展相关督查激励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激励问责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12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