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条款停止执行] 厦府[2000]078号 2000-07-28 税屋提示——依据厦府[2006]38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条款的决定,自2006年11月23日起,本法规中“第十九条:留学人员在厦取得的工薪收入,比照外籍人员取得的收入,凭市人事局认定的文件或引进人才优惠证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费用扣除优惠;购买本市商品房者所支付的购房款享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优惠(可抵扣期限以个人月收入为基数计算,最长可达60个月)。用人单位为引进留学人员购买住房、汽车等大宗实物福利,按实际服务年限,最长可达五年,平均分月计入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停止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促进特区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民公派、自费出国学习,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以及我市所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厦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合办高新技术企业; (二)创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三)到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兼职; (四)到本市驻境外的企业、机构工作; (五)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六)本市允许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留学人员工作站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接待、信息咨询、政策落实、工作协调、身份认定等工作并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五条 来厦工作的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及其个人合法收入和其它利益,根据本人意愿给予保密。 第二章 工作待遇 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即可向市人事局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居住,来去自由。 第七条 年龄5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留学人员(指未取得外国护照的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联系到接收单位的可以来厦定居,凭工作单位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即可到市人事局办理工作手续,再凭市人事局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出国前户籍在外地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的45周岁以下留学人员(指未取得外国护照的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来厦定居,可凭市人事局的证明到相关部门先办理落户手续。 以智力回流的形式应聘来厦服务的留学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第八条 留学人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若接收单位人员编制已满的,可向市编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专项批办,市财政局根据用人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及增加的编制核拨经费。 原我市企事业单位人员,留学回国后可以复职或重新安排工作。其他留学人员可根据学历或专长,由用人单位自主安排工作。 第九条 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其在国外工作期间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来厦后在专业对口的岗位上工作,可按国内相对应的资格给予直接聘任。对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可越级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留学人员到企业工作的,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按如下办法确定: (一)在国外取得学士、硕士学位的,可比同等条件人员高定二档工资标准; (二)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可比同等条件人员高定四档工资标准; (三)在国内已取得学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二年以上并且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按其担任的工作(职务),可比同级人员高定二档工资标准。 (四)事业单位聘用的留学人员有突出贡献的,经市人事局核准,在聘期内用人单位可按月发给本人工资10倍以内的特殊岗位津贴;有特殊技能的,用人单位也可高薪聘请。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其中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年限在国外高等院校注册学习的时间,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进修时间,自费留学人员在批准停薪留职期限内的国外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龄,同时按本市现行规定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办理医保。 第十二条 来厦进行科学研究、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开发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优先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设备和配备助手。对其中的学科带头人,允许他们在国内外选聘助手,由用人单位为其配备工作秘书,单位编制已满的,可向市编制管理部门申请,专项批办。 第三章 生活待遇 第十三条 对加入外国籍或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外国护照或中国护照来厦创业、工作,需在厦长期居住的,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等相关手续,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或《厦门市华侨、港澳台同胞居住证》。如确因时间紧急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相关部门应简化手续,给予出入境方便。 第十四条 接收留学人员不受城市户口落户指标的限制。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和相应的居住证,在购车,办理驾证,购商品房、上市公房以及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造实惠的留学人员公寓,作为来厦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租住的周转房。留学人员公寓由市留学人员工作站负责管理。 用人单位对来厦工作的留学人员应优先解决居住问题或者发给一定住房补贴由留学人员自己解决住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可申请租用留学人员公寓,租用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18周岁以下或在校就读的子女来厦,免交城市增容费。身边无子女的留学人员,可随迁一个有工作的子女,免交城市增容费。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随归、随调、随迁的配偶、已成年的子女原则上由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协助安排工作,市人事、劳动部门予以办理有关手续;其随归配偶原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可回原单位工作,也可根据本人专长由人事、劳动部门协助联系安排工作;其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在农村的,可由接收单位报市人事局批准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的和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的,其随迁、随归的未成年子女,由异地、境(国)外转入,要上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允许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择校入学或择园入托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其子女参加中招的,可参照归侨子女有关政策,享受照顾分录取;在国外生活三年以上,属于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升学的,享受降分录取照顾。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条款停止执行]留学人员在厦取得的工薪收入,比照外籍人员取得的收入,凭市人事局认定的文件或引进人才优惠证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费用扣除优惠;购买本市商品房者所支付的购房款享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优惠(可抵扣期限以个人月收入为基数计算,最长可达60个月)。用人单位为引进留学人员购买住房、汽车等大宗实物福利,按实际服务年限,最长可达五年,平均分月计入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研究开发所需的少量进口试剂、原料、配件、样品、样机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予以免税放行。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根据市场需求提出的科研项目、课题,市科委经组织论证确认后优先给予立项。 第二十二条 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申请在厦长期工作所携带的自用合理数量的行李物品、耐用消费品以及一辆小轿车,凭市人事局出具的“引进海外专家证明书”,依照海关对聘请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携带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取得外籍的或配偶、子女在国(境)外的,其在厦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外汇调剂中心价格,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国(境)外。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可凭护照(中国护照或外国护照)作为在厦创办企业的身份证明。凭中国护照可注册内资企业,凭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国护照但取得外国居留证的可注册外资企业,注册资金可低至1万美元。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厦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进行资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审批办法。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留学人员,可申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或由市科委协助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属于国内空白、省市经济建设急需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需要建立实验室、添置全套设备的,可申请专款补贴。专款补贴,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可凭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或转让费由收益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经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认定后,可进入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享受创业园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每个进入创业园的项目,可从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获得10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在工作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可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00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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