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附件废止]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12-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附件1废止。 2.依据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26日起,本法规附件1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附件废止]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嘉兴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1日
关于《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提高我市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关于定期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办发〔2017〕19号)中的相关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一、《公告》的主要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我局重点对税收规范性文件中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与根据“放管服”改革决定已经修改的有关法律不一致的,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要求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特别对照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目录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录,对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等规定,开展清理工作。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告了市局各单位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7件,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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