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7]40号 2017-05-05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政办发[2023]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3年12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3.依据浙政办发[2019]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9年3月7日起,本法规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首台套产品包括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经有关机构认定的国际、国内或本省首台、首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软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精神,加快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项目招标投标制度 (一)重点建设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使用首台套产品。省级有关部门在核准或审批重点建设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时,要有针对性地安排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应用工程,并要求项目业主和装备生产企业联合制定详细的装备自主制造实施方案,有关企业和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政府采购单位须将首台套产品纳入招标采购项目中,医疗设备、新能源汽车、电力、能源、石化、基础设施、节能环保、水利水务、交通工程等重点领域工程项目所需产品,均应纳入统一组织的招标工作范围,鼓励优先采购首台套产品,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政策落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国有投资项目应当鼓励使用首台套产品。在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时,可以围绕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通过设置技术标准等措施,鼓励使用首台套产品。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优先参考引用同等水平或条件的首台套产品生产厂家的技术标准。招标活动允许招标单位推荐3个以上品牌的,应至少有1个首台套产品,首台套产品目录中没有相关产品的除外。对采购金额在规定招标金额标准以下的国有投资项目,不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依法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优先采用首台套产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制定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首台套产品被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销售业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完善政府采购政策 (一)试行首台套产品首购制度。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首购制度,即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购买。各级政府采购主体采购与首台套产品相同品目或者品类的产品,且该产品使用了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制定首台套产品首购制度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 (二)推荐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各级政府采购主体可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的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参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询价采购活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三)逐步提高首台套产品采购比例。降低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首台套产品和服务门槛,逐步提高采购比例。提高已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的新能源汽车在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车辆采购中的比例。进一步落实“精准对接、精准服务”支持医疗器械产业提升发展的政策措施,到2020年明显提高医疗机构采购首台套国产大型医用设备比例。(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一)完善首台套产品扶持和保险补偿机制。进一步提高首台套产品奖励标准,各市、县(市)在省政府给予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当年增收额5%的财政奖励中加大对首台套产品奖励力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在购买首台套产品保险时,保险费用的80%由省财政承担。进一步深化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浙江保监局) (二)建立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机制。各市、县(市)对使用国产首台套产品的项目,在安排省下达的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专项资金时予以优先支持。支持国产首台套高端装备制造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国有企业优先采购首台套产品,参照国家在央企开展试点的做法,探索在省属国有企业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采购国产首台套产品给予资本金补贴试点。(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三)建立融资融物融服务一体化制度。加强政策引导,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的融资服务。建立融资租赁与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对接机制,推动工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生产装备改造升级。各级政府要将融资租赁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方面购买融资租赁服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 (四)落实生产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鼓励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开发嵌入式软件。落实嵌入式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即企业销售首台套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嵌入式软件部分,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 (五)落实税收和加速折旧政策。落实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所得税税额抵免。首台套产品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对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首台套产品,如属研发专用设备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四、提高精准服务水平 (一)加强对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纳入高端装备制造业协调推进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部门联动,细化政策措施,统筹推进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 (二)加快涉及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的审批制度改革。各责任单位要有效对接、及时放权,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 (三)优化首台套产品认定和保险补偿管理办法。修订《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完善首台套产品认定方法和标准。定期制订修改《目录》,以技术参数为标准,实施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助,扩大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政策覆盖面。(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四)开展首台套产品供需对接活动。围绕重点建设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每年开展以首台套产品为重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推介活动,进一步推动产需有效对接,扩大首台套产品应用市场。(责任单位:省经信委) (五)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以浙江制造精品网络展示馆和浙江“政采云”平台为重点,建设首台套产品网上展示平台。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和引导企业将首台套产品注册纳入浙江“政采云”平台政府采购标准商品库,按规定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网上超市产品。(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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