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衢地税发[2007]97号 2007-6-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二、征收方法部分的第1至6条内容失效。
我市地税部门将从今年8月1日起使用《税友2006》软件,为方便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55号令)和《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6]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的残保金征收工作做进一步地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经济组织; 2.省部属和外省市驻衢单位、分支机构;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以上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数(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及其它形式的用工)1.5%的,均应依法缴纳残保金。 二、征收方法 鉴于我市经济欠发达的实际状况,残保金的征收标准最低按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条款废止]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按税收隶属关系,从2007年9月1日起向所在地税务分局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以1.5%的费率按月申报缴纳残保金。若本单位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全省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单位全部职工人数的积作为缴费基数,按1.5%的费率进行申报缴纳。2007年1月至8月仍按每月每人15元的标准计缴。 2、[条款废止]实行定额征收单位和个体工商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税收隶属关系,从2007年9月1日起按每月每人15元标准向所在地税务分局缴纳残保金。 3、[条款废止]财务列入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含教育、卫生等分中心)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由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含教育、卫生等分中心)按每年每人180元的标准直接划转,征收时间为每年的7月。 4、[条款废止]财务未列入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按每年每人180元的标准,向所在地税务分局缴纳残保金,征收时间为每年的7月。 5、[条款废止]除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外,今后年度残保金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变动,由市地方税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文调整。 6、[条款废止]当年度职工人数和使用残疾人数有变动的,可通过年终汇算清缴一并结算。 三、纳税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残保金,可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有关规定 1、各单位安置的残疾职工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本市户籍。 2、已安置残疾职工必须在职在岗。 3、残疾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应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不得歧视。 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并及时报送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5、有关证件及用工档案必须齐全。 6、各单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情况,应当在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予以公布。 五、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又不按比例缴纳残保金的单位,将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保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保金的,由征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市相关部门过去制定下发的关于残保金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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