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8]245号 1998-08-11 各地、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的安排。实践证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打击偷逃税收、堵塞税收漏洞、强化税收征管的有效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一年一度的专项检查,使这项工作尽快形成制度化、规范化。今后,省局除去年度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中一次性安排外,一般情况下不再专文布置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各地应将该项工作纳入全年总体工作规划之中,自行确定检查范围、重点和实施步骤,工作安排原则上要求在年底前结束。 二、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各地应充分利用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等提供的线索,集中力量,排除阻力,依法查处重大偷税案件,对典型或重大案例要公开曝光;同时,对纳税人偷逃税额达到2万元、扣缴义务人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的案件,均应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检查总结和报表报送的时间。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认真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于检查结束一个月内(最迟年底前)向省局报送书面报告和汇总表。 附件:国税发[1998]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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