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地税发[2014]40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07
摘要:对于建筑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补征税款。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武地税发[2014]40号        2014-5-7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最近,通过剖析一些建筑业纳税人虚开发票的典型案例和市局组织开展的建筑业专项纳税评估,发现全市在对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登记、发票等管理方面,政策口径不一致,存在一些较突出问题和管理薄弱环节,不仅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而且也暴露出一定的管理漏洞和执法风险。经市局研究,现对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重申和明确如下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营业税管理

  (一)建筑业营业税政策规定

  1、纳税地点的规定

  (1)本市建筑业纳税人在市内提供建筑业劳务,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外来建筑业纳税人在市内提供建筑业劳务,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本市建筑业纳税人”具体指在武汉市辖区内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且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2)对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且列入武汉市政府重大项目管理名单的重大工程项目,由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征收管理。

  对列入武汉市政府重大项目管理名单的跨区重大工程项目,由市局直属局集中征收管理。

  (3)对新洲、汉南和江夏区登记的部分建筑企业承接的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且列入武汉市政府重大项目管理名单的重大工程项目营业税,按武地税发[2012]175号文规定在2013-2015年期间回机构地申报缴纳。

  对大悟、红安、麻城、团凤、英山等苏区的建筑业纳税人在我市承接工程,营业税在遵照属地管理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其就审批的金额回原地缴纳营业税,并采取“五定”办法进行严格管理。未经审批的金额,一律不得回原地纳税。

  (4)对于建筑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补征税款。

  2、允许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的规定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二)加强我市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

  1、各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要严格执行市局关于建筑业纳税地点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市局将严格追究所在区局的责任。

  2、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必须向主管地的地税机关提交下述资料,可以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2)分包单位开具的建筑业发票;

  (3)有关扣除项目的明细资料。

  3、建筑业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项目管理,征收机关的办税人员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及时登记《允许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管理台账》,采取按项目申报按同项目扣除原则进行扣除,如果在申报时无抵扣资料和凭证时,可先办理纳税申报,但必须在本月末向税款征收机关补充全部资料和有关凭证。如果当月不报送有关抵扣资料和有关凭证的则主管税务机关将采取停止发票供应和纳税人开具网络发票权限。

  4、建筑业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项目每年要对税款进行清结,对允许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的纳税人,每两年至少要进行一次纳税检查,对查补税款依法进行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本地建筑企业

  1、纳税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本地建筑企业纳税地点为企业登记注册地。

  2、征管方式:

  (1)经区级税务机关鉴定为查账征收的,根据鄂地税发[2014]64号文件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汇算清缴。采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应税收入额的1%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2)经区级税务机关鉴定为核定征收的,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按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本地建筑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武汉市内的建筑业法人企业。

  (二)跨地区建筑企业

  1、跨地区建筑企业分支机构

  (1)纳税地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纳税地点在分支机构注册地。

  (2)征管方式:

  ①根据鄂地税发[2014]64号文件规定,对能够提供《外管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证明、由总机构出具的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跨地区建筑企业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采取“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对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跨地区建筑企业分支机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征管规定由分支机构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比照本地建筑企业原则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管理。

  上述跨地区建筑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建筑企业法人机构不在武汉市内,而在武汉市内设立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二级分支机构。

  2、跨地区建筑企业直管项目部

  (1)纳税地点: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跨地区建筑企业直管项目部,应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2)征管方式:

  ①根据鄂地税发[2014]64号文件规定,能够提供《外管证》、项目工程款项由总机构进行统一结算的银行进账单、由总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直接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材料的跨地区建筑企业直管项目部,按照项目经营收入的0.2%预分企业所得税。

  ②对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跨地区建筑企业直管项目部,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征管规定比照本地建筑企业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管理。

  上述跨地区建筑企业直管项目部是指建筑企业法人机构不在武汉市内,而在武汉市内设立的直接管理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

  (三)管理要求

  1、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应严格按照总局、省局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

  2、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管的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依不低于8%应税所得率执行。

  3、本地建筑企业及比照本地建筑企业管理的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协调沟通,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4、跨地区建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鄂地税发[2014]64号文件要求,认真审核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按要求判定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避免执法风险。

  5、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函[2014]55号)要求,对地税部门征管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做好基础信息管理,强化独立纳税人管理,落实日常跟踪管理,实施汇算清缴管理。

  三、税务登记管理

  (一)重大工程项目税务登记管理。

  重大项目是指列入武汉市政府重大项目名单,投资额超过3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登记管理规定如下:

  1、本市及外来承接重大工程项目的纳税人,应在其每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签订之日或开工之日(无合同的)起三十日内,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2、经市局税政部门核准同意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新洲、汉南、江夏区部分建筑企业,跨区承接重大工程项目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凭市局税政部门核准的名单,不得给承接工程的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非重大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1、对本市建筑业纳税人跨区承接非重大工程项目的,从文到之日起,一律不得在项目所在地给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一经检查发现违规登记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和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并由市局监督强制予以注销。

  2、对外来建筑企业承接非重大工程项目的,一律在项目所在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四、发票管理

  (一)重大工程项目的发票管理。

  1、对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承接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纳税人,一律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后为纳税人代开建筑安装业网络发票。征收税款时,一律不得使用空号开票征收。

  2、本市建筑企业跨区承接重大工程项目,已经办理了项目临时登记的,一律不得使用和开具机构所在地领用的建筑安装业网络发票。一经检查发现将停止纳税人网络发票开票权限,并按违规使用发票予以处罚。

  3、经市局税政部门核准同意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新洲、汉南、江夏区部分建筑企业,跨区承接重大工程项目的,可以继续使用和开具机构所在地领用的建筑安装业网络发票。

  (二)非重大工程项目的发票管理。

  1、对本市建筑企业跨区承接非重大工程项目的,一律开具机构所在地领用的建筑安装业网络发票或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安装业网络发票。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核定建筑安装网络发票自开资格,或为纳税人代开建筑安装业网络发票,一经检查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外来建筑企业承接非重大工程项目,一律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按规定征收税款后,为纳税人代开建筑安装业网络发票。

  (三)申报抵扣项目的发票管理。

  1、凡核定为自开票的建筑业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凡申报有分包项目抵扣金额的,必须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适用于上门申报纳税人)或当月月底前(适用于网上申报纳税人)将相关合同及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原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合同、发票应认真审核其真实性,审核同意后在抵扣发票原件上加盖“金额已抵扣”专用章,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交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凡纳税人在月底前,未将相关发票原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名单集中报市局风险防控指挥中心,停止纳税人网络发票开票权限。

  2、建筑业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凡申报有分包项目抵扣金额的,必须将相关合同及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原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核同意后在发票原件上加盖“金额已抵扣”专用章,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交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代开发票申请表,到办税服务厅窗口代开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纳税人作废、红字的网络发票必须按月收回。对收回的发票中有加盖了“金额已抵扣”专用章的,必须按月向加盖“金额已抵扣”专用章的税务机关进行通报,以便核实和补征税款。

  (四)发票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核定的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必须督促税管员按季度对管辖的建筑业纳税人网络发票的核定月领用数量、单张限额、累计限额的进行比对。对结存发票数量超过核定月领用数量30%以上的;单张限额、累计限额超短幅度在30%以上的,必须对纳税人的领用数量、单张限额、累计限额进行适当调整。

  2、对纳税人领用建筑安装业发票连续三个月未启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及时向纳税人收回已经领用的发票。对因与纳税人失去联系而无法收回发票的,应及时向市局风险防控指挥中心申请,停止纳税人开具网络发票的权限。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各局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市局重申和明确的有关政策管理规定,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确保市局相关规定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搞好培训,加强宣传。

  要加强对内培训与对外的宣传。对内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培训,使用每一位干部都能准确掌握市局对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对外要向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耐心地宣传解释,取得各级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的理解与支持与配合,不要只顾眼前利益,人为设置障碍,影响全市投资发展环境,干扰正常税收征管秩序,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同时要充分利用湖北手机报—武汉地税版、地税微信平台、发放宣传材料、上门宣传辅导和通过纳税人学校举办建筑业纳税人专题培训等形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让纳税人知晓和自觉遵守执行。

  (三)吸取教训,举一反三。

  各局应该认真总结以往对建筑业税收征管的经验教训,并结合市局通报的建筑业涉嫌虚开发票的典型案例和建筑业专项纳税评估暴露的突出问题,分析和查找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风险点,积极研究和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风险应对手段。市局风险防控指挥中心已将全市建筑业纳税人中涉及有抵扣分包金额而未列入市局专项评估的纳税人的信息,作为风险任务进行了推送下发,要求各局认真应对,排查风险,堵塞漏洞,强化征管。

  (四)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1、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执行本通知各项规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违反规定或随意变通,市局将对建筑业的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执法检查和督导审查,发现有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由市局法规、内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执法过错追究。情节严重,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给予纪律处分。凡因此项工作未严格执行市局规定,而受到市局通报、追责或纪律处分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不能评为立功单位。

  2、对纳税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及处罚。对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恶意逃避履行纳税义务情节严重的,应及时调查取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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