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国税发[2011]91号 2011-11-22 税屋提示——依据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1年第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决定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分类管理。为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成立由分管出口退税的领导负责,由进出口、纳税服务、征管、稽查等部门组成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开展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平性、真实性和权威性。 二、本次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所属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出口货物应退(免)税出口额平均值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B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额标准。当地平均值大于全市平均值的,可按照全市平均值作为标准;当地平均值少于100万美元的,控制标准不得低于100万美元。温州市区出口企业按照全市平均值作为标准。 四、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和开发区分局需在2011年12月15日前将拟评定为A、B类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申请表》上报市局审批,同时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工作总结。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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