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政务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鄂市监注[2022]45号 2022-8-26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政策和《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大会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鄂营商发〔2022〕2号)要求,推动我省“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深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2021年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基础上,调整16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改革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调整事项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2.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3.兽药经营许可(非生物制品类); 4.动物诊疗许可; 5.渔业捕捞许可; 6.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7.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8.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乙种); 9.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10.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1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12.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13.文物拍卖经营许可; 14.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审批); 15.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资质审批); 16.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审批)。 (二)调整方式 将以上16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改革方式由“优化审批服务”调整为“实行告知承诺”。 (三)调整时间及范围 自2022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施行。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湖北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负责推进改革任务落实。各地人民政府对改革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政务管理、司法、商务(自贸办)等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二)认真组织实施。对本次涉及的16项改革事项,各地、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对事项调整为实行告知承诺的,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业务流程的调整优化,修改完善工作规则和业务指南,改造升级业务系统,加强跟踪指导、协同推进。要及时倾听企业呼声和改革诉求,协调解决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扎实推进。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政务管理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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