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三字[89]第39号 1989-6-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其营业账簿,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缓缴纳印花税。 二、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免贴印花。 三、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和铁路系统以外的单位以及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道部其他单位签订的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领受的权利许可证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89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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