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381刑初322号 蔡某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02
摘要:被告人蔡某敏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敏能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林正敏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浙0381刑初322号

  发文日期:2021-04-23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浙0381刑初32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敏,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正敏,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1]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敏及辩护人林正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敏为了赚取开票费差价,介绍瑞安市足忆美有限公司(已不诉)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温州市柏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已判),税额共计人民币87964.99元,后被温州市柏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退税额共计人民币80554.04元。被告人蔡某敏赚取好处费人民币6250元。

  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蔡某敏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告人蔡某敏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2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银行交易明细,返款统计表,暂扣款凭证,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敏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能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敏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蔡某敏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敏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敏能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林正敏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蔡某敏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蔡邦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  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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