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 厦府规〔2022〕16号 2022-12-29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平稳推进制度衔接,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在本市办理退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统一按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称“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为确保待遇平稳衔接,设置10年过渡期(2022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在本市办理退休且符合原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称“市办法”)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以下称“过渡期人员”),其按“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市办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补差待遇核定后保持不变。按“市办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采用2022年度的计算公式、计发基数、计发月数和缴费指数计算方法,不再变动。 二、规范高龄补贴发放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倾斜增发基本养老金,按福建省统一规定执行。 (二)为确保待遇平稳衔接,自2022年1月1日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批复》(厦府〔2015〕135号)规定的高龄补贴发放对象范围和发放时间、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按此发放的高龄补贴称为“过渡高龄补贴”: 1.对象范围:2021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按“市办法”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及“过渡期人员”。 2.发放时间、标准: ⑴2021年12月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从2022年1月起,其已享受的每月100元高龄补贴,其中60元调整为“过渡高龄补贴”。 ⑵2022年1月至11月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从到龄次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其已享受的每月100元高龄补贴,调整为“过渡高龄补贴”;2023年1月起,“过渡高龄补贴”按每月60元发放,并按福建省统一规定倾斜增发基本养老金。 ⑶2022年12月及以后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从到龄次月起,“过渡高龄补贴”按每月60元发放。 ⑷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达到75周岁和达到80周岁的退休人员,从到龄次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其已分别享受的每月增发的50元高龄补贴,调整为“过渡高龄补贴”;2023年1月起,继续每月分别发放50元“过渡高龄补贴”。 ⑸2022年12月及以后达到75周岁和达到8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其已享受的待遇基础上,从到龄次月起,每月分别增发50元“过渡高龄补贴”。 三、其他事项 (一)“过渡期人员”补差待遇和“过渡高龄补贴”,不属于基本养老金组成部分,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对于2022年内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补差待遇和已退休人员2022年的“过渡高龄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重新计发。 (二)2021年12月31日前已一次性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203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被征地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过渡高龄补贴”。 (三)本通知规定的“过渡期人员”补差待遇和“过渡高龄补贴”的暂停、终止和不予支付,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实施后,在本市办理退休且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员,均可享受相关节日慰问金。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内容与此前本市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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