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75号规定: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对这一条该怎样理解?我的问题正好是在政策边缘:2007年以前我企业与厂方签定购货协议,厂方陆续发货,我们也付过部分货款,7月1日后我们货仍在不断采购回来,货款也还在付出,最终对方于2007年下半年开出增值税专票,我们按政策的规定抵扣了取得的进项税额,目前税局对这一做法说法:一是认为不该抵扣税,理由是所产生的进项税是发生在2007年7月1日以前的;另认为可以抵扣,因为文件特指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企业正好就是这个事实,进项税实在7月1日后实现发生的,可以抵扣吗? 财税[2007]75号文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对“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的理解,应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点强调的是2007年7月1日起(含)实质上实际已发生的进项税额,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按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抵扣。 我们理解,只要是2007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并取得200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因此,贵公司在2007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进项税,只是在7月1日以后取得了专用发票等,是不可以抵扣的。在7月1日以后发生的进项税,同时又取得了专用发票等,是可以抵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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