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宝安宝日高尔夫球娱乐观光有限公司税务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1997]373号 1997-06-1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宝安宝日高尔夫球娱乐观光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1997]2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流转税 (一)关于流转税适用税法问题。同意你局对宝安宝日高尔夫球娱乐观光有限公司(以下称宝日公司)1988年至1993年底所取得的境外会员费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财政部(86)财税字第143号文件的规定,征收5%的工商统一税;对1994年以后取得的境外会员费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5%的营业税。 (二)关于依法核定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由于宝日公司至今仍未申报境外收取会员费收入情况等资料,因此,同意你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宝日公司的会员费收入全额核定征收工商统一税和营业税。 二、所得税 (一)宝日公司从事高尔夫球场经营从境内、外收取的会员费收入,应按照各所属期间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1991年7月1日以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在1991年7月1日之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宝日公司不按期如实申报上述应税收入及其他有关成本、费用等资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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