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5-22
摘要: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出现失信行为的,依据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一)办理要件

  1.海南省住房公积金托收业务合同(开通);

  2.海南省住房公积金托收业务终止申请书(终止);

  (二)办理渠道

  柜面。

  (三)注意事项:此项业务须留存纸质档案。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基数在我局每年公布的范围内,缴存比例为10%至24%,缴存及提取等业务参照缴存职工程序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必须采取同行托收方式扣款,由住房公积金系统于每月固定日自动发起扣款完成汇缴业务。

  (一)办理要件

  1.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个人账户开户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柜面。

  (三)注意事项: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开户的,需同时办理托收汇缴业务,签订《灵活就业人员汇缴托收申请书》。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托收账户变更或终止

  灵活就业人员托收账户变更或终止托收业务的,需先办理托收协议变更或终止。

  (一)办理要件

  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原件。

  (二)办理渠道

  柜面。

  (三)注意事项

  变更后的银行账户与缴存银行必须为同行。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状态停缴或正常的变更

  职工当月停缴或启用缴存的,需先变更职工账户状态为停缴或正常。

  (一)办理要件

  个人账户变更申请表或其他变更证明材料。

  (二)办理渠道

  网厅或柜面。

  第二十条 个人基数调整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应于每年7月份完成当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工作,核定后的缴存基数适用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较上一汇缴年度有变动的,需调整个人缴存基数。

  (一)办理要件

  个人基数调整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网厅或柜面。

  (三)注意事项

  缴存基数范围应符合我局每年公布的缴存基数范围。

  本省财政工资统发单位无需人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事宜(编外人员除外)。

  第二十一条 调高缴存比例

  单位及缴存职工缴存比例较上次汇缴有所提高的,需调整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在5%-12%之间。

  (一)办理要件

  缴存单位资料变更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网厅或柜面。

  第二十二条 单位调低缴存比例在5%-12%之间

  单位因经济收益等原因,申请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之间的。

  (一)办理要件

  1.缴存单位资料变更申请表;

  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同意调低缴存比例的会议文件。

  (二)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大厅柜面。

  (三)注意事项

  1.单位申请在5%至12%之间调低缴存比例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实施,并报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2.调低后的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现行缴存比例的三个百分点以上;

  3.调低比例的间隔时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三条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在2%—5%之间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但不得低于2%。

  (一)办理要件

  1.缴存单位资料变更申请表;

  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同意降低缴存比例的会议文件;

  3.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证明材料;

  4.单位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二)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大厅柜面。

  (三)注意事项

  1.单位申请调低比例至2%—5%之间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报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本业务为直属管理局三级审批,业务处室二级审批,并由省局上报管委会审核,按管委会审批结果办理;

  3.本业务最终由管委会审批办理,办结时限以管委会审批时限为准。

  第二十四条 汇缴登记

  汇缴登记是核定计算当期正常状态缴存职工的缴存总额,单位汇缴登记之前,有新职工开户、职工账户状态变更、职工基数调整、比例调整的,应完成对应的业务操作。

  (一)办理要件

  1.个人账户开户/变更申请表;

  2.个人基数调整申请表;

  3.缴存比例变更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网厅或柜面。

  (三)注意事项

  1.单位应按月连续缴存,不可跨月缴存;

  2.单位提供的汇缴金额应与系统核定的汇缴金额一致;

  3.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完成住房公积金汇缴工作;

  4.办理要件中,有对应业务需要的提供,无业务变动需要的可不提供;

  5.本省财政工资统发单位无需人工办理汇缴登记事宜。

  第二十五条 补缴登记

  单位若漏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通过补缴方式给职工补缴。

  (一)办理要件

  补缴登记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网厅或柜面。

  (三)注意事项

  单位申请的补缴金额应与系统核定的补缴金额一致。

  第二十六条 汇缴及补缴缴存入账

  单位办理汇缴、补缴登记后,可通过以下方式缴款并入账:

  1.通过网厅托收汇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汇、补缴登记完成后,专管员办理缴存入账完成缴存资金托收,系统自动分配入职工个人账户,无需工作人员手工分配入账。

  2.通过转账汇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汇、补缴登记完成后,专管员按汇、补缴回执单要求备注摘要信息进行汇款。汇款后如系统无法自动匹配入账的,由工作人员进行手工匹配入账处理。

  3.本省财政工资统发单位缴存入账由系统自动匹配入账,无法自动匹配入账的,由人工匹配入账。

  4.人工匹配入账应确保资金流水信息与业务登记信息一致。

  第二十七条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一)办理要件

  1.缴存单位资料变更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相关部门核准变更通知书。

  (二)办理渠道

  柜面。

  (三)注意事项

  1.变更后的信息与相关部门核准变更通知书中的内容须一致;

  2.变更单位名称的,单位银行账户应随之变更;

  3.变更单位名称的,变更后的名称应与单位印章一致;

  4.若原始数据有误的,仅需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单位其他信息变更

  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外的单位其他基本信息变更的。

  (一)办理要件

  缴存单位资料变更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网厅或柜面。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个人身份证件或姓名变更

  (一)办理要件

  1.身份证件原件;

  2.单位证明职工的缴存情况或其他可证明的材料;

  3.单位专管员代办的,另提供专管员身份证件、单位出具代办证明、职工委托代办书。

  (二)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大厅柜面。

  (三)注意事项

  1.职工的身份证信息与系统的身份证、姓名一致的,该住房公积金应归职工所有;

  2.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汇缴清册记录与系统缴存记录一致的,可确定住房公积金的归属权;

  3.实际中确有身份证号相同的,另须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直属管理局核实住房公积金归属权,备注职工的特殊信息;

  4.鉴于该类业务的复杂性,直属管理局要根据不同的变更类型,认真负责的核实缴存记录、单位证明或银行缴存清册等材料,多角度核实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属权后方可变更,直属管理局应以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办理业务。

  第三十条 职工手机号信息变更

  (一)办理要件

  1.身份证件原件;

  2.单位专管员代办的,另提供专管员身份证件、单位出具代办证明、职工委托代办书。

  (二)办理渠道

  柜面或网厅。

  第三十一条 单位缓缴

  (一)办理要件

  1.单位申请缓缴申请书;

  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降低缴存比例的会议文件;

  3.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核准停产/停业的证明材料,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4.单位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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