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5-22
摘要: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出现失信行为的,依据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大厅柜面。

  (三)注意事项

  1.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缓缴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报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本业务为直属管理局三级审批,业务处室二级审批,并由省局上报管委会审核,按管委会审批结果办理;

  3.本业务最终由管委会审批办理,办结时限以管委会审批时限为准。

  第三十二条 个人错账调账

  单位给职工缴存金额有误的,可申请错账调整。

  (一)办理要件

  单位调账申请书。

  (二)办理渠道

  柜面。

  第三十三条 个人多缴退缴

  职工单位给职工多缴的,可以申请由个人账户退缴至单位暂存款后,再退暂存款至单位银行账户。

  (一)办理要件

  单位退缴申请书。

  (二)办理渠道

  柜面。

  第三十四条 退单位暂存款

  单位汇缴有误等需要退款的,应从单位暂存户按原渠道退回至单位银行账户。

  (一)办理要件

  单位退款申请书。

  (二)办理渠道

  柜面。

  第三十五条 异地转移平台转入

  职工申请将外省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至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

  (一)办理要件

  职工身份证原件。

  (二)办理渠道

  网厅或柜面。

  (三)办理流程

  缴存职工向现缴存地申请,工作人员录入联系函,待职工原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处理且资金实际转入省局账户后,进行异地转入补缴登记,将资金信息与补缴登记信息匹配入账,最后在异地接续平台办结。

  (四)注意事项

  1.职工需已在我局系统正常开户;

  2.职工必须提供正确的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名称、原缴存单位名称、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

  第三十六条 异地转移平台转出

  职工申请将我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至外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由职工向转入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我局接收到通过异地接续平台转来的申请后,通过平台办理转出业务。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十七条 提取条件

  (一)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租赁自住住房的;

  5.因风灾、水灾、震灾、火灾、雷电和泥石流等其他自然灾害造成自住住房损失的。

  自住住房是指产权归职工所有的自住住房,含普通商品住宅、公寓、别墅等自住住房。

  (二)职工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退休及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退养和内退的职工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出境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跨省转移住房公积金的;

  6.港澳台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

  (三)职工家庭购买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房产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和偿还该商业性房产的贷款本息。

  (四)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业务,不得再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第三十八条 提取办理流程

  1.网厅/APP办理:职工本人发起业务申请,根据业务要求录入信息并上传业务办理要件原件。

  2.柜面办理:职工本人到柜面提交业务办理要件原件。

  职工提交业务办理要件后,直属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复核二级审批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准予提取的,办理资金支付结算至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不准予提取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九条 提取业务材料齐全并经核查真实、有效的情况下,办结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购买商品住房

  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备案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备案登记一年内的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的应提供备案密码);

  3.按合同要求付款的购房发票;

  4.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5.购买省外自住住房的,还需职工或其配偶系该省居民的户籍证明材料,或在该省工作的社保证明材料。

  (二)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依购房合同(协议)约定截至当月应付款的额度为限,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贷款本金的余额。

  (四)注意事项

  1.购房人配偶通过网厅、手机APP渠道提交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工作人员能联网核查其婚姻信息的,无需购房人临柜审核;工作人员通过联网不能核查其婚姻信息的,需购房人持身份证件临柜审核。

  2.购房人配偶临柜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的,需购房人一同前往柜台审核确认办理业务。若购房人配偶单独临柜办理,工作人员能联网核查其婚姻信息的,可不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

  第四十一条 购买二手住房

  职工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自房产过户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产过户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过户后一年内的不动产权证明;

  3.房屋买卖契约/合同;

  4.购房发票和税收完税证明材料;

  5.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6.购买省外二手住房的,还需职工或其配偶系该省居民的户籍证明材料,或在该省工作的社保证明材料。

  (二)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依购房合同(协议)约定截至当月应付款的额度为限,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贷款本金的余额。

  (四)注意事项

  1.购房人配偶通过网厅、手机APP渠道提交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工作人员能联网核查其婚姻信息的,无需购房人临柜审核;工作人员通过联网不能核查其婚姻信息的,需购房人持身份证件临柜审核。

  2.购房人配偶临柜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的,需购房人一同前往柜台审核确认办理业务。若购房人配偶单独临柜办理,工作人员能联网核查其婚姻信息的,可不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

  第四十二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或签订购房合同/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备案或购房合同/协议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购房合同/协议,有效支付购房款凭证或发票;

  3.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4.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其法定直系亲属支付购买保障性住房房款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依购房合同(协议)约定截至当月应付款的额度为限,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贷款本金的余额。

  (四)注意事项

  1.各直属局在办理购买无备案的保障性住房提取业务时,应先从当地相关部门获取项目批复文件及购房名册材料以进行控制;

  2.职工购买省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及购房名册。

  3.购房人配偶通过网厅、手机APP渠道提交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工作人员能联网核查其婚姻信息的,无需购房人临柜审核;工作人员通过联网不能核查其婚姻信息的,需购房人持身份证件临柜审核。

  4.购房人配偶临柜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的,需购房人一同前往柜台审核确认办理业务。若购房人配偶单独临柜办理,工作人员能联网核查其婚姻信息的,可不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

  第四十三条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职工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拆迁安置协议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及其一年内的缴款凭证;

  3.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二)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

  (三)提取额度

  办理提取的额度除全额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的不予提取外,凡以旧房置换新房的,旧房折价抵扣新房价款部分视同交易,办理提取的额度以旧房抵款金额及协议签订起一年内补缴房款凭证金额的合计为限。

  (四)注意事项

  1.各直属局在办理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业务前,应先从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拆迁安置名册材料以进行控制;

  2.职工购买省外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及拆迁安置名册。

  3.购房人配偶通过网厅、手机APP渠道提交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工作人员能联网核查其婚姻信息的,无需购房人临柜审核;工作人员通过联网不能核查其婚姻信息的,需购房人持身份证件临柜审核。

  4.购房人配偶临柜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的,需购房人一同前往柜台审核确认办理业务。若购房人配偶单独临柜办理,工作人员能联网核查其婚姻信息的,可不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

  第四十四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建筑施工许可证件或施工备案证明签发日期一年内办理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时间一年的不予办理。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证明材料,或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出具建造许可证明材料;

  3.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C级房屋鉴定书;

  4.建修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建房人身份证件,且需建修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