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5-22
摘要: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出现失信行为的,依据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五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需符合公积金贷款及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

  第五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楼盘备案制。

  第二节 操作流程

  第五十七条 楼盘备案操作流程:

  (一)开发企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取(或登录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官网下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楼盘备案登记表》《开通住房公积金网厅贷款业务办理权限申请书》,柜面工作人员对楼盘备案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

  (二)开发企业到柜面递交备案资料;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备案资料,现场核查后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四)备案后信息维护。

  第五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

  (一)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取(或登录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官网下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柜面工作人员对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

  (二)借款人柜面递交申请资料;

  (三)受委托银行受理(含预签订借款合同)、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

  (四)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办理后续的借款合同签订及抵押或质押手续;

  (五)受委托银行落实担保;

  (六)受委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发放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七)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领取借款合同及借据;

  (八)贷后管理。

  第五十九条 开发企业办理楼盘备案资料或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料应提供原件核查。

  第三节 楼盘备案

  第六十条 楼盘备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土地用途具有住宅性质;

  (二)申请备案楼盘已封顶;

  (三)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生产用房、产权式酒店和其他非住宅房产,不予备案。

  第六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向楼盘所属行政辖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楼盘备案,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础性资料:开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有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住房公积金楼盘备案申请表》、楼盘封顶照片(注明具体楼栋号)、专管员身份证、《开通住房公积金网厅贷款业务办理权限申请书》。

  (二)其他资料:

  1.商品房期房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房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保障性住房提供市(县)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和购房名单。限价商品房期房还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限价商品房现房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开发企业维护楼栋信息,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楼盘备案申请表》、楼盘封顶照片(注明具体楼栋号)。

  (二)楼盘备案未包含新增楼栋信息,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保障性住房的提供市(县)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建房文件和购房名单。限价商品房(期房)还需提供限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限价商品房(现房)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开发企业变更基本信息,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础性资料:专管员身份证、《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其他资料:

  1.变更单位法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2.变更专管员,提供变更后专管员身份证。

  3.变更楼盘项目证件信息,提供变更后的项目证件。

  4.其他信息变更,提供涉及变更信息的证件或证明。

  5.开通网厅业务,提供《开通住房公积金网厅贷款业务办理权限申请书》。

  第六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备案楼盘的跟踪管理。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中止楼盘备案:

  (一)为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证明资料;

  (二)存在金融欺诈或卷入重大经济纠纷。

  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终止楼盘备案:

  (一)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楼盘建设停工一年以上或建成后无法交付使用;

  (三)其他造成公积金贷款风险加剧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楼盘备案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维护楼栋信息实行初审、复核二级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基本信息实行初审、复核二级审批,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节 贷款申请及审批

  第六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在海南省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港澳台同胞),以及在外省工作且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海南省户籍职工。

  第六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申请时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缴交状态为正常;

  (三)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四)信用良好;

  (五)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家庭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七)已支付或投入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八)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且能够及时落实担保;

  (九)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断缴3个月且未补缴,或断缴4个月(含)以上的;

  (二)单笔贷款近36个月内存在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12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

  (三)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36个月内存在连续6期(含)以上或累计24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

  (四)存在“担保人代还”或“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

  (五)存在“呆账”、“冻结”或“止付”等情形;

  (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被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

  (八)所购住房为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生产用房、产权式酒店和其他非住宅房产;

  (九)家庭现有两套住房登记记录,或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

  (十)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夫妻双方有一方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购房人应作为借款人、缴交人应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十八条 借款人配偶应为共同借款人,其他房屋共有权人可作为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应符合本规程除第六十五条第(二)、(三)项外的其他条件,提供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2-7点资料。

  共同借款人应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借款人应向受委托银行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资料,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查。

  (一)基础性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有效身份证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个人征信报告书(自打印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5.借款人的还款银行卡;

  6.购房地不动产登记及住建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7.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商品房全部价款的30%首期付款发票;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保障性住房全部价款的30%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的40%银行转账凭证;

  8.异地贷款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使用证明》、户口本;

  9.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提供第三方担保人以上1-8项资料。

  (二)其他资料:

  1.购买商品房,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买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

  3.棚户区改造房、拆迁安置房等实物安置房,提供安置相关协议。房屋补偿面积不足安置住房总面积30%的,提供补交差额部分房款的付款凭证。

  4.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及增值税发票、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或速评表,以及出售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收款银行卡。

  5.建造自住住房,提供房屋封顶后的工程概预算书或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或速评表,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各市(县)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建造自住住房的证件资料。

  6.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借款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房合同、工程概预算书、所翻建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封顶证明资料。

  7.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自筹资金不低于大修费用50%的证明资料、借款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大修合同、大修预算书、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或速评表。

  第七十条 受委托银行应自收到借款人递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提交的贷款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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