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90号建议的答复 王进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新能源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建议》收悉。经与省税务局共同商研,现答复如下: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您提出的建议,按照现行政策和我省新能源行业企业发展现状开展了调研分析。目前,在嘉峪关市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企业共14户,其中1户为小微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50%优惠政策,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减税降费支持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及授权,我省于2011年出台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1〕20号),规定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为十级。嘉峪关市适用小型城市六级(8元/㎡)、七级(6元/㎡),县城八级(4元/㎡),镇及工矿区十级(1元/㎡)税额标准。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对各项税收的开征、停征、减征、免征等需由全国人大立法,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地方制定。目前,国家层面对新能源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未出台专项优惠政策,国家也未授予地方扶持新能源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的权限。建议中提到的其他省给予新能源光伏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据了解,内蒙古因此项优惠政策对地方财政收入减收影响较大,正在对政策执行开展评估调整;全国其他省暂均未出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综上,对于您所提建议,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积极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支持政策,促进我省新能源风电光伏产业可持续发展。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我省新能源行业产业发展实际,做好充分调研论证,积极向财政部建议献策,依法依规争取政策支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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