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进一步优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首套房、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均降为15%。 二、实施绿色建筑、改善型住宅、“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绿色建筑、改善型住宅、“以旧换新”新建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三、放宽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 取消原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需满足首套房贷款的要求,取消原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需满足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要求,其他贷款政策不变。 扩大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享受人群范围,范围扩大至未获得购房券的人才,《连云港市人才分类评价办法(试行)》中未获得购房券的E类(硕士、副高等)及以上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均上调至80万元,夫妻双方符合条件可叠加使用。 四、提高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缴存人,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和该套房贷款金额(含组合贷的商贷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且所有提取人需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携带相关关系证明共同至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同时办理一次性提取。 五、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但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六、延长三项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限 继续实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措施、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账户余额挂钩的规定。 七、执行时间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未涉及内容仍按原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税 屋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原政策:首套房贷款为20%,二套房贷款为30%,新政策:首套房、二套房贷款均为15%。 二、实施绿色建筑、改善型住宅、“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绿色建筑、改善型住宅、“以旧换新”新建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绿色建筑、改善型住宅、“以旧换新”、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不叠加享受。 购买绿色建筑、改善型住宅新建商品房的,缴存人申请贷款时需开发企业集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购买“以旧换新”商品房的,缴存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供存量住房“以旧换新”协议。 三、放宽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 放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原仅限首套房贷款,现扩展到二套房贷款,其他贷款政策不变。二孩家庭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为70万元,双方缴存的为120万元;三孩家庭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为80万元,双方缴存的为130万元。 放宽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一是取消首房首贷的限制条件,原仅限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现符合首套房、二套房贷款认定标准的均可享受额度上浮政策。二是扩大享受人群范围,范围扩大至《连云港市人才分类评价办法(试行)》中未获得购房券的人才。获得购房券的高层次人才C类以上、D类、硕士(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和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最高贷款额分别为140万元、120万元、80万元;未获得购房券的E类(硕士、副高等)及以上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均为80万元,夫妻双方符合条件可叠加使用。 四、提高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 原政策为:提取总额和该套房贷款金额(含组合贷的商贷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0%,现将80%提高为100%,提取总额和该套房贷款金额(含组合贷的商贷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五、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是指申请贷款时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的缴存人,计算可贷年限在原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再延长10年,但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缴存人不享受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如目前男性法定退休60岁,贷款年限可延长至70岁;女性法定退休55岁,贷款年限可延长至65岁;对持有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的女性,贷款年限可延长至70岁。 六、延长三项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限 延长2023年出台的3项阶段性政策,阶段性措施的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3项阶段性政策分别为:《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关措施的通知》(连房调控办发〔2023〕9号)第一条“实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措施”、第七条“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连房调控办发〔2023〕12号)第二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账户余额挂钩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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