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771号提案的答复 花立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电子发票电子化报账工作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纸张浪费的提案”收悉,现结合财政职责答复如下: 2019年,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多部委开展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截至2022年底,共完成三批539家试点单位验收工作。试点工作加快了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实施,降低了企业交易成本,为更大范围应用电子发票提供了参考。 202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9个部门联合在全国13个省份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2023年,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7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我省4家单位参与了深化试点工作,全部完成技术改造,并实现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功能。2024年,深化试点工作继续推进,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在我省继续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鼓励全省各级行政事业、企业、人民团体等单位自愿参与深化试点工作,并选取3家积极性高、信息化基础好的单位参与深化试点,稳步扩大试点单位范围。目前,我省试点单位类型已涵盖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深化试点目标为:通过推广会计数据标准,推动电子凭证从开具、接收到处理、归档等各环节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着力解决各单位存在的电子凭证“接收难、入账难、归档难”问题。有序扩大试点电子凭证的种类和开具范围,稳步扩大接收端试点单位范围,进一步优化完善技术路线,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加强平台能力建设,探索行之有效的推广方案,为下一步标准的全面推广奠定基础。 深化试点电子凭证种类: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含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财政电子票据、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共9种。 针对您提出的“出台《甘肃省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和归档工作条例(试行)》”的建议:2015年12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新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20年3月印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上述文件均对包括电子发票在内的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我省无须单独出台《甘肃省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和归档工作条例(试行)》。 针对您提出的“选择有关单位先行试点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和归档工作,总结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广”的建议:我省相关试点单位已参加财政部等9部门开展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试点目标与您所述一致,试点的9种电子凭证种类中已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财政部等9部门的安排部署,继续推进深化试点工作,稳步扩大试点单位范围,为全面推广奠定基础。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方式:省财政厅会计处0931-8891034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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