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外[1998]43号 1998-05-06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持税收政策的一致性。经研究,现将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修理不动产(如厂房、建筑物、构筑物)所购进的货物,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修理用备件,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在产品销售后的保修期内无偿赠送的零部件、零配件,因发生了货物的价值转移,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货物移送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三、外购商品做为礼品赠送,原则上应该交纳增值税。但要视企业是否先期抵扣了进项税金。若将进项税金进行了抵扣,则应该征税;若没有抵扣进项税金,则可从宽掌握暂不征税,企业可按交际应酬费处理。 四、关于[94]财税字第058号文件第四条 规定:“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其中进项税额是指企业为生产销售自产货物而购买的原材料、辅料、燃料、动力、运费等所形成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明的六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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