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8]38号 2008-04-0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失效。 3.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9月22日起,本法规第七条关于法院判决计税依据的规定废止。
近一个时期以来,各地反映在契税政策执行中有一些具体问题难以把握。为便于正确理解并执行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以转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出让用地的契税问题 国税函[2006]844号第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18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但如以转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出让用地的,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相关免税或减税规定情形的,应享受免税政策。 二、关于划拨土地改出让、转让契税征收问题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转让方和承受方均应缴纳契税。由于转让方与国家的关系转变为受让与出让的关系,因而转让方要补缴国有土地出让的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承受方为国有土地转让的受让者,按国有土地转让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或竞买价格。 三、关于因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契税征收问题 对于因改变土地用途而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当补征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四、[条款废止]关于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时间认定问题 2005年5月国家七部委和省建设厅等部门先后明确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按照国家要求我省相应调整了房地产税收政策。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继续实行1.5%税率,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契税执行3%的税率。个人购买房屋的时间以购买房屋取得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 五、关于房地产开发单位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契税征收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以货币形式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以房屋形态安置的,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和被拆迁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应支付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费用核定其契税计税依据。 六、关于以竞拍方式承受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计税依据问题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土地实际成交价格。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竞拍的方式,分别处置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四家国有银行接受的不良资产,承受方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竞拍房屋或土地的实际成交价格。 七、[条款废止]关于以房屋、土地抵债计税依据问题 以房屋、土地抵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关系,根据不同情形,其契税计税依据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有效合同上约定的以房屋、土地抵顶的债务额或法院判决书上明确的抵债额或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