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2004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已经审批过资格)但截至目前没有盈利,因此按照新税法应从2008年起享受5年的过渡期优惠,我们是否还需要再次审请,如果申请,就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因此,您描述的情况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目前没有规定需要再次申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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