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和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条款废止] 云地税发[1996]079号 1996-04-12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第一条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和《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财税字[1995]8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从1995年10月1日起,我省农业发展银行委托各地农业银行代理业务应纳的营业税及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省农业发展银行汇总后向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二分局申报缴纳,不再由各地农业银行代扣代缴。集中缴纳的税款(含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全部作为省级收入,缴入省金库。 请各地按通知规定认真做好应纳税款的清补工作。对1995年9月底以前,农业发展银行委托农业银行代理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仍应由各地农业银行就地代扣代缴,未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从1995年10月1日起至12月底止及1996年第1季度应由省农业发展银行集中缴纳而未纳的税款,务必于1996年5月1日前全部缴入省金库,逾期入库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二、未跨省的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总承包后转包,总承包人与转包工程不在同一县(市)的,其转包工程应纳的营业税,仍按云地税发[1995]085号文件的规定,由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自行申报缴纳,不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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