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个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5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