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度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1]21号 2001-01-22 各直属局、区局: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工作实际,现将2000年度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组织领导 2000年度考核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对所属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考核。各单位应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年度考核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人事、监察、机关党委(党支部)等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 三、考核等次的确定 根据人事部、省人事厅和省国税局的文件要求,2000年度考核增设“基本称职”等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加大宣传力度,做到每个被考核人都能充分了解这项规定,确保平稳衔接。“基本称职”等次的标准是: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增设“基本称职”等次后,年度考核“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6个月考验(告诫)期”的原有规定,不再执行。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视同“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通过戒勉谈话、离岗培训等,促其改正提高。 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仍应按“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申报表”审批的比例严格掌握,不得超比例评定优秀等次人数。 四、考核的时间 2000年系统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时间为2001年2月1日—2月16日。各单位应在2月15日前将年度考核结果(包括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处级干部的述职报告、年度考核登记表、年度考核结果汇总呈报表(一式三份)、被考核人简明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报送市局人事处。 五、2000年年度考核的方法、程序、民意测验表样式及其他未尽事宜仍参照1999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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