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业营业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2]109号 2002-10-25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各地反映旅游企业收入核算不实,各项扣除费用金额难以掌握,存在一定程度的税款流失。为进一步加强旅游企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收支核算真实的旅游企业,采取查帐征收的方式计征营业税。计算营业额时,对旅游企业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保险费、机场建设费、旅游事业发展费以及支付给其他接团企业的旅游费(以下简称代付费用),可凭取得的原始合法票据从全部旅游收入中扣除。 二、对财务管理混乱、收入或支出核算不真实的旅游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核定方法如下: 应纳税额=营业收入×(1-代付费用扣除率)×营业税税率 营业收入是指旅游企业提供旅游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收入难以查实的企业,其营业收入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我省代付费用扣除率暂定为80%。 三、各旅游企业的税款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一经确定适用核定征收办法征收营业税的,一年内不得变更。 四、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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