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4]18号 2004-01-19 各市、县(区)国家、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国、地税共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纳税信用是衡量纳税人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重要尺度,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密切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对培养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有着积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学习领会总局通知精神,充分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工作方针,加强征管基础的一件大事长抓不懈,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二、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级国、地税机关要根据总局通知要求,密切配合,做好共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各项工作。 (一)建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联席会”制度。省、市、县(市、区)国、地税局要分别建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具体负责共同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交流纳税人诚信纳税信息,研究、制定、落实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评定范围。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范围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国、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对实行定期定额等核定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暂不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三)等级称谓。纳税信用等级统一按照总局通知规定为 A、B、C、D四个等级,其中国税系统评定的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过渡对应为A级 、B级、C级、D级。A级由省级税务机关评定,B级由设区市级税务机关评定。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