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函[2004]17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罗布泊钾盐矿天然卤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4-14
摘要:鉴于企业因受卤水中各种成份含量不稳定影响,不能准确提供利用卤水的数量因素,为便于征管,可按产成品硫酸钾折算为天然卤水数量,折算比为1:100。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此规定不相符的,以此规定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罗布泊钾盐矿天然卤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新地税函[2004]176号        2004-04-14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罗布泊钾盐原矿如何征收资源税的请示》(巴地税发[2003]149号)收悉。经研究,现对罗布泊钾盐矿资源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罗布泊钾盐原矿为天然卤水,应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品目征收资源税,税额暂定为0.5元/立方米。

  二、鉴于企业因受卤水中各种成份含量不稳定影响,不能准确提供利用卤水的数量因素,为便于征管,可按产成品硫酸钾折算为天然卤水数量,折算比为1:100。

  三、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此规定不相符的,以此规定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