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部门协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地税、煤炭、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建立协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煤炭税收协作管理部门应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换,及时掌握和了解煤炭企业的生产、销售及涉税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建立电子监控系统进行网络监控。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纳税人产销情况统计表 纳税人名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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