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25号 2008-02-2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与外购旧设备的,其退(免)税认定、审核审批实行集中管理,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三科)负责。具体操作规程另行下发。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的,其免税管理由主管区、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负责。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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