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9]221号 2009-05-13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8号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的规定一并遵照执行,有关具体问题省国税局明确如下: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在预缴期报备的资料按粤国税发[2009]66号文第一条第6点的规定执行。 二、享受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汇算清缴期报备的资料按国税函[2009]203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管理由简易备案管理改为备案登记管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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