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9]22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13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请结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的相关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九、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发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十一、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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